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2023-06-17 18:14:30
國家安全犯罪是指任何以損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的犯罪行為,包括洗錢、賄賂、軍事間諜活動、組織犯罪、恐怖主義等行為,這些行為都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即使是不針對政府的也可能造成威脅,妨礙國家正常運行。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五十六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quán)利;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quán)和社會主義制度。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且只能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不能構(gòu)成本罪。外國人策動或幫助中國公民投敵叛變的,應以投敵叛變罪的共犯論處。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投敵叛變行為,不論是基于危害國家安全而主動叛變投敵,還是受他人策動、勾引、收買或被捕、被俘后經(jīng)不起考驗而投敵,皆不影響本罪構(gòu)成。如果行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敵人的,不構(gòu)成本罪。
投敵叛變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而與不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的偷越國(邊)境犯罪嚴格區(qū)別。投敵叛變后,又進行危害國家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要實行數(shù)罪并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為。投敵就是投奔敵國、敵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敵人、背叛國家。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敵對國家及其控制區(qū);二是投奔國內(nèi)的敵對方面;三是通過與境外敵對國家或敵方聯(lián)絡,成為敵方助手,實際上已背叛國家;四是在戰(zhàn)爭狀態(tài)下投奔或投靠已進入境內(nèi)的敵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敵人。投敵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如果不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而是羨慕資產(chǎn)階級生活方式,追求資產(chǎn)階級的民主、自由,或者為了投親靠友、求學、做工、繼承財產(chǎn)等,投奔敵方的,不構(gòu)成本罪。
(一)本罪與間諜罪的關系
兩者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都與境外有聯(lián)系,但兩罪有明顯的區(qū)別。(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的直接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quán)和社會主義制度,后罪的直接客體是狹義上的國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2)犯罪客觀特征不同。本罪是投降敵人或投奔敵人,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這是本罪唯一的表現(xiàn)形式,亦即本罪行為人為之效力的只能是敵人,即敵對勢力,包括國內(nèi)的和國際的。間諜罪的行為內(nèi)容則包括三種,即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間諜活動任務;為境外機構(gòu)、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梢姡g諜罪的行為人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敵對國家或勢力,也可以不是敵對國家或勢力。(3)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后罪則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間諜罪沒有特定的目的。
在國內(nèi)大陸上與海外敵對勢力建立聯(lián)系,參加其組織,接受其指揮,潛伏在大陸進行顛覆、破壞的,也是投敵叛變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組織是間諜組織,則構(gòu)成想象競合,應按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罰。
(二)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關系
兩罪都存在背叛國家的特點。而且犯罪主體都是中國公民,但有很大的不同區(qū)別:(1)犯罪直接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后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主權(quán)、領土完整和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投敵叛變的行為,后罪是勾結(jié)外國,危害國家獨立的行為。(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故意及目的所與之對立的是社會主義,后罪故意及目的所與之對立的是愛國主義。
罪數(shù)的認定
行為人在投敵叛變過程中或者投敵叛變以后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如何處理,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界存在著五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實行數(shù)罪并罰,第二種觀點主張按牽連犯以一個重罪定罪量刑,第三種觀點主張一般情況下按牽連犯,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實行數(shù)罪并罰,第四種觀點主張既不能視為牽連犯,也不能實行數(shù)罪并罰,只能認定為投敵叛變情節(jié)嚴重或者情節(jié)惡劣,以一罪論處。第五種觀點主張,投敵叛變罪的一罪數(shù)罪問題可以分兩部分予以研究:一是行為人在投敵叛變過程中,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情形;二是行為人在投敵叛變以后,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情形。對于第一種情形,又可以分為“邀功獻媚型”和“克服阻力型”,對于“邀功獻媚型”的,行為人在投敵叛變中為邀功獻媚而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是投敵叛變的行為表現(xiàn),應當以投敵叛變罪一個罪名定罪。對于“克服阻力型”的,其投敵叛變行為與克服阻力所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系,應當以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一重罪論處。對于第二種情形,行為人投敵叛變后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仍是投敵叛變行為的表現(xiàn),應當定一罪,而不是數(shù)罪。我們同意這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思路和其中的部分觀點,但同時認為需要進一步研究。
在我們看來,投敵叛變的一罪與數(shù)罪問題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為了投敵叛變而在投敵叛變以前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二是在投敵叛變過程中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三是投敵叛變以后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而不管是哪種情形,只要是投敵叛變行為與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包容關系、競合關系、吸收關系或者牽連關系的,都應當分別按照刑法上處理法條競合、想象競合、吸收犯或者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如以盜竊他人船支等財物的方法為投敵叛變準備工具的,成立盜竊罪和投敵叛變罪的牽連關系;在投敵叛變行為實施過程中,泄露國家機密、殺害我方人員、破壞我方財物等,屬于投敵叛變的當然內(nèi)容,從而僅僅成立投敵叛變罪;投敵叛變完成以后的泄露國家秘密、間諜行為等,屬于叛變的當然內(nèi)容,也僅僅成立本罪。如果另行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與投敵叛變行為之間不存在上述包容關系、競合關系、吸收關系或者牽連關系,如投敵叛變以前殺害仇人、貪污公款的,投敵叛變過程中強奸婦女、拐賣婦女兒童的,投敵叛變以后販賣毒品、走私販私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論處,只能實行數(shù)罪并罰。
犯投敵叛變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率領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jù)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quán)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這里的情節(jié)嚴重,是指攜帶武器或國家秘密投敵叛變的;脅迫他人與其一同叛變的;高級官員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如機要人員)叛變的,等等。
武裝部隊人員,是指在國家正規(guī)部隊或者其他武裝組織中服役的人員,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zhì)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我國,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民兵,是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下的不脫離生產(chǎn)的群眾性的武裝組織,是我國人民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有力助手和強大的后備力量。這三種人員,是維護和保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帶領他們投敵叛變,對國家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險性。因此,對帶領他們投敵叛變的,從重處罰。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項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gòu)、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nèi)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gòu)、組織、個人相勾結(jié)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公訴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曹予飛,化名倪文亮,別名MICHEL,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臺灣省臺北市,北京新亞東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住臺灣省臺北市永和區(qū)智光街101號3層。因涉嫌詐騙于1998年9月3日被羈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京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龔聰穎,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專文化程度,北京新亞東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住北京市朝陽區(qū)西壩河中里1號樓5單元1006號。因涉嫌詐騙于1998年9月3日被羈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杜連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高振宇,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山東省青島市,大專文化程度,山東中慧期貨經(jīng)紀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住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洪家樓鎮(zhèn)洪家樓15號8號樓1-401號。因涉嫌詐騙于1998年9月3日被羈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馬登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鄔明安,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力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惠芳,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廣東省廣州市,初中文化程度,廣州市景致旅游服務有限公司經(jīng)理,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郭墩新街8號403房。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于1998年9月3日被羈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薇,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天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鄭子華,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廣東省中山市,大學文化程度,廣州市景致旅游服務有限公司業(yè)務部經(jīng)理,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郭墩新街8號403房。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于1998年9月3日被羈押,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天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菲立,曾用名李深沛,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出生地新加坡共和國,住新加坡共和國大牌556號蔡厝港六道小牌#05-16號。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于1998年9月3日被羈押,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韓立紅,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步崗,曾用名周剛,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江蘇省高郵市,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qū)迎江路88幢。1982年6月因犯投敵叛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于1998年9月3日被羈押,同年10月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恩富,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北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北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成中漢,男,1959年1月3日出生,國籍不明。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于1998年9月3日被羈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克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萬順,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湖南省武崗縣,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廣東省廣州市東山區(qū)廟前西街40號之七301房。因涉嫌包庇于1998年9月2日被羈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周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天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99)京檢二分審字第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予飛犯集資詐騙罪、行賄罪,被告人龔聰穎、高振宇犯集資詐騙罪,被告人陳惠芳、鄭子華、李菲立、周步崗、成中漢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徐萬順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199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宋蕾、徐傳玲、邢慶,代理檢察員栗華、孫振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予飛及其辯護人史建華、王京國,被告人龔聰穎及其辯護人杜連軍,被告人高振宇及其辯護人馬登民、鄔明安,被告人陳惠芳及其辯護人劉薇,被告人鄭子華及其辯護人趙軍,被告人李菲立及其辯護人韓立紅,被告人周步崗及其辯護人張恩富,被告人成中漢及其辯護人張克軍,被告人徐萬順及其辯護人周強,中國國際廣播電臺翻譯人員許欽鐸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予飛于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間,在本市以合作、聯(lián)營、收購等方法,先后成立山東中慧期貨經(jīng)紀有限公司北京營業(yè)部、北京新國大期貨經(jīng)紀有限公司及北京精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利用舉辦各種講座會指導公眾做期貨、發(fā)展石油經(jīng)銷商的機會,以向客戶允諾支付風險保證金、保點數(shù)、保利潤和支付高額廣告費為誘餌,騙取張海鵬、姜守清、劉福中、施亞錚、王惠玲等4100余人的人民幣共計5.023億余元。其間被告人高振宇受被告人曹予飛指使,在山東省濟南市設立用于欺騙客戶的假盤房,并參與收購新國大期貨經(jīng)紀有限公司等活動;被告人龔聰穎始終負責上述公司的財務總帳和全部現(xiàn)金,在朋知公司沒有任何利潤入帳的情況下,按照被告人曹予飛的旨意,使用客戶保證金支付客戶所謂利潤等共計人民幣1.762億余元。三被告人將大量從公眾手里吸納來的錢款通過無業(yè)人員來巖轉(zhuǎn)往上海張某某處,導致巨額資金流失境外,并將錢款中的其余部分用于公司經(jīng)營、辦理假出境證件及揮霍等。1998年7月31日,上述三被告人持假身份證明,攜部分贓款潛逃。被告人高振宇將贓款人民幣200余萬元藏匿于銀行私人租用的保險柜中,被告人龔聰穎將贓款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藏匿于私人住宅及交其親友窩藏。1998年9月3日,三被告人在云南省石林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共追繳贓款人民幣3790余萬元,美元21500余元,港幣2000元。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大量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jié)論、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予飛、龔聰穎、高振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并且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三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已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應予懲處。
被告人曹予飛的主要辯解是: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詐騙故意;起訴書認定的被集資人數(shù)和集資數(shù)額與事實不符。被告人曹予飛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曹予飛在本案部分事實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不具有欺詐行為,在前期做境外期貨募集的資金計入非法集資數(shù)額不妥,為推銷精登石油支付廣告費是從事商業(yè)行為的手段,投資精登石油、從境外打入50萬美元等是為彌補虧損,故曹予飛的主要行為和事實不構(gòu)成集資詐騙犯罪;被告人曹予飛具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請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龔聰穎辯稱:其在公司的收購、聯(lián)營上沒有決策權(quán);沒有與曹予飛預謀欺騙客戶錢財;轉(zhuǎn)移錢款是受曹予飛的指使;因與曹予飛有私人感情問題,是在頭腦不清醒的情況下出逃,請法庭予以考慮。被告人龔聰穎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龔聰穎沒有參與主要情節(jié)的預謀和策劃,其行為是受曹予飛的指使,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本案從犯;無前科劣跡,有悔罪表現(xiàn),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高振宇辯稱:在山東設立假盤房是受曹予飛指使;收購新國大不知是騙局;出逃是怕留下自己一人無法解釋清楚;在北京的所有收入均存入保險箱,已全部交出,沒有挪用過公司的錢款。被告人高振宇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高振宇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輔助地位,是從犯;設立假盤房、收購新國大均受曹予飛指使,是客觀上幫助了曹予飛集資詐騙;無前科,一貫表現(xiàn)良好,主觀惡性小,且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還全部非法收入,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及其各自辯護人均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jù)。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曹予飛化名倪文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于1997年6月、12月,在未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經(jīng)營期貨的情況下,以合作形式非法成立了山東中慧期貨經(jīng)紀有限公司北京營業(yè)部(以下簡稱北京營業(yè)部),非法收購了新國大期貨經(jīng)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國大);1997年9月,又成立了北京精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登石油)。被告人曹予飛利用上述三公司,以向客戶承諾高額回報和為客戶承擔交易風險為誘餌,采取舉辦講座、培訓班,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擅自翻印合同書,設立假盤房,制造虛假交易等多種欺騙手段,非法吸納巨額社會公眾資金,共騙取4100余人的錢款共計人民幣5億余元。其中,用吸納客戶的資金支付客戶所謂利潤等共計人民幣1.7億余元,其余3.2億余元資金除用于公司支出、為出逃辦理各種假證件及大肆揮霍外,還將客戶大量資金通過來巖(另案處理)等人轉(zhuǎn)往境外,導致巨額資金流失,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此間,被告人龔聰穎在曹予飛的指使下,積極參與了集資詐騙活動,在上述三公司中為曹予飛主管財務;私刻山東中慧的財務章、合同章;向客戶支付所謂利潤,制造正常交易的假象;將吸納的大量現(xiàn)金多次交予來巖等人運至境外或用以購買私人住宅、轎車或送予親友等大肆揮霍;為出逃積極聯(lián)系辦理各種假證件、銷毀公司帳目等。被告人高振宇被山東中慧派至北京營業(yè)部任負責人,在曹予飛以每月20萬元人民幣的高薪引誘下,向其提供了山東中慧財務章、合同章的印模,后又受曹予飛指使在山東設立假盤房;協(xié)助曹予飛收購新國大;積極參與了曹予飛利用上述三公司進行的集資詐騙活動。
被告人曹予飛、龔聰穎、高振宇于1998年8月1日,攜帶部分贓款欲潛逃出境。同年9月3日在云南省石林市被抓獲歸案。案發(fā)后公安機關追繳贓款贓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059萬余元,已由“清查清理工作小組”按比例清退;尚有追繳在案的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900余萬元待清退。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證人證言
1、北京證監(jiān)會宋遠、陸倩的證言,主要證實北京營業(yè)部未經(jīng)證監(jiān)會批準就開始經(jīng)營,及證監(jiān)會督促北京營業(yè)部清退客戶、停止營業(yè)的情況。宋遠還證實,中國證監(jiān)會一直未予批準轉(zhuǎn)讓新國大,是郭連章等人私下去工商局辦理的營業(yè)執(zhí)照。
2、中國證監(jiān)會張邦輝的證言,主要證實北京營業(yè)部的成立沒有經(jīng)過證監(jiān)會批準,新國大變更法人的申請是郭連章和羅忠懷申報的,沒有得到批準。
3、山東中慧總經(jīng)理孫勁松的證言,主要證實北京營業(yè)部的成立過程、山東中慧與曹予飛達成的協(xié)議內(nèi)容、高振宇來京帶兩枚公章和二三十套合同,以及其囑咐高不得擅自翻印合同等事實。
4、北京營業(yè)部職員郭正、趙兵的證言,主要證實受曹予飛指使翻印山東中慧期貨合同書的事實。
5、原新國大董事長沙振東、職員沈理的證言,主要證實經(jīng)高振宇聯(lián)系,以380萬元將新國大的股權(quán)轉(zhuǎn)讓給郭連章的事實。
6、燕興北京公司總經(jīng)理郭連章的證言,主要證實曹予飛出資380萬元,名義是以燕興公司收購新國大,實際上是曹予飛出資買下新國大的股權(quán);郭連章為法定代表人,但公司運作實際是曹予飛等人,并證實為報批新國大轉(zhuǎn)讓手續(xù)向證監(jiān)會提供了虛假的申報材料。
7、燕興北京公司副經(jīng)理羅忠懷的證言,印證了郭連章所述收購新國大的過程。
8、期貨客戶鄭威、宋玉蘭、張惠蘭、崔定元等人的證言,主要證實曹予飛向客戶承諾保500點利;在本金基礎上公司再加20%風險金;入5萬元給1萬元,賠了先賠他的,保證能賺錢等。崔定元還證實,曹予飛開會宣布,證監(jiān)會來人檢查,為不讓他們看到這么大規(guī)模,每人發(fā)200元去游園。
9、精登石油工作人員季長明、張力、師巖、艾曉光及客戶張佐德、施亞錚、王惠玲等人的證言,主要證實精登石油成立的過程及曹予飛向客戶承諾支付高額廣告費的情況,客戶交30萬元貨款,可以成為代理商,全年可得到入金80%的返利,即每月得2萬元廣告費,1年得24萬元;油可以提走賣,也可不提貨;1年后油賣不出去可退貨,返還本金。張力還證實,曹予飛講拿收上的油款做SP盤能賺錢。師巖還證明,曹予飛、龔聰穎出逃前分別給季娜、劉建宏、師巖每人10萬元。
10、新國大客戶侯濤、楊婕、任玉鳳、張海鵬、劉福中、王惠玲、左書周、俄桂蓮等人的證言及犯罪嫌疑人李新嬰的供述,證實曹予飛承諾客戶入金每月可得10%的利潤。李新嬰還證實,入資30萬元可任精登石油業(yè)務代表,每月可得2萬元廣告費,業(yè)務代表每月可得5000元工資。
11、山東中慧業(yè)務部經(jīng)理孟天舒、山東假盤房職員朱海燕、王豐、陳立紅、莊智劍的證言,主要證實假盤房的成立及工作程序,即接北京指令單后,對照顯示屏上的期貨成交情況,將成交價用電話傳回北京。朱海燕還證實,山東設立盤房主要讓客戶知道,下的單子已進入山東中慧的場內(nèi),其實并未進入場內(nèi)。
12、北京營業(yè)部接單員楊麗萍、彭曉嬌、李翌蓓的證言,主要證實接客戶指令單后向山東盤房報單的過程。
13、證人邵新才、方鐵林的證言,主要證實根據(jù)曹予飛的要求,以中央電視臺的名義錄制有關宣傳中慧集團、精登石油虛假廣告的情況。
14、財務人員季娜、劉建宏的證言,主要證實由龔聰穎負責管理客戶出、入金,龔有保險柜的鑰匙,可隨意提取現(xiàn)金;如少了大數(shù)目現(xiàn)金,由龔聰穎做帳,有來巖機票的支出憑證,應該是來巖把錢取走了;1998年7月31日,曹予飛、龔聰穎給季娜、劉建宏、師巖每人10萬元人民幣。季娜還證實,在新國大期間,龔聰穎從保險柜里拿錢,有時裝好幾個箱子,每個箱子大概能裝200萬元左右,裝好后,龔叫保安搬到她開的車上。龔聰穎一共從其處拿走大約6000余萬元人民幣。
15、犯罪嫌疑人來巖供述,其多次通過龔聰穎拿走五六千萬元人民幣,轉(zhuǎn)給張某某。
16、宋俊生的證言,主要證實曹予飛讓其疏通有關方面的關系,給其150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17、曹予飛的秘書樊鹿的證言,主要證實曹予飛于1998年7月出逃前曾先后給其200萬元支票,讓其兌換現(xiàn)金;其兌換了195萬元現(xiàn)金,曹讓存放在民生銀行保險箱內(nèi)。
18、曹予飛的秘書劉穎的證言,主要證實曹予飛先后給劉穎生活費、零用錢等共計21萬余元人民幣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2023-06-17 18:14:30
國家安全犯罪是指任何以損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的犯罪行為,包括洗錢、賄賂、軍事間諜活動、組織犯罪、恐怖主義等行為,這些行為都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即使是不針對政府的也可能造成威脅,妨礙國家正常運行。
偷越國(邊)境罪 2015-10-12 17:55:34
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背叛國家罪 2015-10-10 17:55:08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jié)外國或者境外機構(gòu)、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quán)、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叛逃罪 2015-10-10 17:53:11
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叛逃罪會直接或間接造成國家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間諜罪 2015-10-10 09:35:53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0條的規(guī)定,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間即敵人的疏漏,諜則是利用客觀存在的疏漏以探聽情況的人(或活動)。因此,間是客觀存在的情況,諜是對客觀情況的運用。間諜一詞的含義即為利用敵人的間潦或者疏漏刺探情況并返回報告的人(或者活動)。
軍人叛逃罪 2015-10-10 09:33:44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職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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