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023-06-21 06:38:14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使被害人貽誤病情死亡或者其他致人死亡的行為。
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憲法第3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害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會道門、邪教組織雖然也以倡導某種"教義"為本組織從事活動提供指導,但其"教義"與正常的社會秩序是相悖的。盡管有些會道門、邪教組織將本組織的教義視為某一宗教或某幾種宗教的派生或支系,但在其"教義"指引下的活動已超出正常的宗教活動的范圍,因而不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即利用了一些群眾的文化水平低,認識能力、辨別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們落后的世界觀和盲目的信仰,對正常的社會秩序予以破壞,妨害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統(tǒng)一、正確、有效地實施。
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人民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對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活動而有意為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活動,客觀上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妨害,但行為人主觀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目的,不構成本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
所謂國家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頒行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法官法、國家安全法等。所謂行政法規(guī),是指國務院及其所屬機關根據(jù)憲法、法律等依法所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一般采用條例、辦法、規(guī)則、決議、規(guī)定、命令、指示等形式。所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及公民對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運用和實現(xiàn),既包括行政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適用法律、法規(guī),以保證其實施的活動,即法的適用或稱執(zhí)法、司法活動,又包括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國家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guī),從而使得其得已實現(xiàn),即法的遵守。簡言之,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即為執(zhí)法、司法和守法。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所進行的必須是破壞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如果不是破壞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而是致人死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宣傳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的,則應以他罪如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強奸罪,詐騙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治罪科刑。
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必須是有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為組成、建立會道門、邪教組織而開展的鼓動、俏集、糾合他人參加,草擬組織規(guī)程、紀律等活動,如創(chuàng)設會道門、邪教組織;恢復已查禁的會道門、邪教組織;發(fā)展教徒、道徒,招收會員,秘密設壇、設點;等等。所謂利用,是指依靠、憑籍會道門、邪教組織的力量進行活動,如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謠言,蠱惑人心;稱孤道寡,封王拜相;鼓動他人尋求極樂或者逃避現(xiàn)實等。所謂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進行破壞活動,則主要是指:傳播封建迷信,攻擊國家法律、法規(guī);制造、散布"人類將遭受大劫"、"地球即將毀滅"等謠言,制造混亂,抗拒、干擾執(zhí)法、司法活動;從事諸如"升天"、"尋主"等迷信宗教活動,鼓動群眾放棄工作、生產(chǎn)、學習,逃避現(xiàn)實,消極處世,抗拒法律、法規(guī)實施等待。所謂會道門,是會門、道門等封建迷信活動組織的總稱。包括一貫道、九宮道、先天道、后天道、大刀會、哥老會、青紅幫等反動封建迷信組織。所謂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10月20日以法檢〔1999〕18號發(fā)布的《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指出,實施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所列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fā)展成員的;
(二)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三)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nèi)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巨大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guī)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9 年 10 月 30 公布的《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 條的規(guī)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 業(yè)事業(yè)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教學和科研秩 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 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jīng) 被有關部門取締, 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 或者繼續(xù)進行邪教活動的;
(4) 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
(5)出版、印 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nèi)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 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行為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1 年 6 月 4 日公布、同年 6 月 11 日起實施的 《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二)》第 1 條規(guī)定,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 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制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 語、報紙 300 份以上,書刊 100 冊以上,光盤 100 張以上,錄音、錄像帶 100 盒以上的;
(2)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 DVD、VCD、CD 母盤的;
(3)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制 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
(4)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 涂標語等方式宣揚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5)因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 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制作、傳播的;
(6)其他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 情節(jié)嚴重的。根據(jù)解釋第 13 條的規(guī)定,這里的“宣傳品”,是指傳單、標語、 噴圖、圖片、書籍、報刊、錄音帶、錄像帶、光盤及其母盤或者其他有宣傳作用 的物品。所謂“制作”,是指編寫、印制、復制、繪畫、出版、錄制、攝制、洗 印等行為。所謂“傳播”,是指散發(fā)、張?zhí)⑧]寄、上載、播放以及發(fā)送電子信 息等行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079次會議、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的規(guī)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1)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擾亂國家機關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jīng)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xù)進行邪教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
(5)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nèi)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上述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fā)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傳邪教內(nèi)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ji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l999年10 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9次會議、l999年10月8口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根據(jù)刑法第300條第1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而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根據(jù)《解釋(一)》第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fā)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nèi)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guī)定,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數(shù)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1999.10。20法釋1999〕18號)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二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一)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jīng)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xù)進行邪教活動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nèi)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
(六)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行為的。
實施前款所列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fā)展成員的;
(二)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三)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nèi)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 教組織標識,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巨大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條 對于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 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1999·10·20法釋〔1999〕18號)
第九條 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自首、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并已退出和不再參加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不作為犯罪處理?!?/p>
田長青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決書
公訴機關沁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長青,男。2004年12月2日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2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于2009年8月12日被沁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于2009年9月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沁陽市看守所。
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沁檢刑訴(2009)1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長青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尚維珊、邢娟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長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沁陽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于2009年12月20日、201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請延期審理,2010年1月19日、2010年3月10日分別恢復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長青自2008年5月8日起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注冊了昵稱為“唐風”、號碼為874858010的QQ號碼,同時開通874858010的QQ號碼的QQ空間后,多次從互聯(lián)網(wǎng)上轉(zhuǎn)載“*荙舊吰花晪”等法輪功宣傳資料、“【頂】 【轉(zhuǎn)】超越輪回”等視頻和“天外連接”等境外法輪功網(wǎng)站的網(wǎng)址連接到874858010的QQ空間中,并且該QQ空間未設置密碼,截止案發(fā),已有63人次瀏覽了該QQ空間內(nèi)的法輪功信息。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田長青在明知國家將法輪功定為邪教并明令取締的情況下,仍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破壞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田長青自2008年5月8日起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注冊了昵稱為“唐風”、號碼為874858010的QQ號碼,同時開通874858010的QQ號碼的QQ空間后,多次從互聯(lián)網(wǎng)上轉(zhuǎn)載“*荙舊吰花晪(優(yōu)曇婆羅花開)”等法輪功宣傳資料、“【頂】 【轉(zhuǎn)】超越輪回”等視頻和“天外連接”等境外法輪功網(wǎng)站的網(wǎng)址連接到874858010的QQ空間中,并且該QQ空間未設置密碼。截止案發(fā),已有63人次瀏覽了該QQ空間內(nèi)的法輪功信息。
上述事實,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田長青供述:我的QQ號碼是874858010,昵稱是“唐風”,密碼是tangfeng2012,開通有QQ空間,任何人都可以瀏覽,QQ號碼的QQ空間中的“日志”文章和視頻都是我從別人的QQ空間中轉(zhuǎn)載的。曾有人向我詢問如何瀏覽我的QQ空間中的“日志”,我說點擊我空間“日志”中的網(wǎng)址連接就可以看到了。我的空間“日志”中的網(wǎng)址連接是《九評共產(chǎn)黨》的網(wǎng)址連接,打開網(wǎng)頁后是《九評共產(chǎn)黨》的內(nèi)容。
2、證人衛(wèi)X的證言證實:我和田長青都是在沁陽市“祥鑫源信息苑”幫忙的,田長青的QQ號碼是874858010,昵稱為“唐風”。
3、證人田X(田長青的外甥)的證言證實:田長青的QQ號碼是874858010,昵稱為“唐風”。
4、年齡證明,證明田長青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5、抓獲證明,證明2009年8月12日公安民警馮華偉、黨小舉、李波在沁陽市祥鑫源信息苑將被告人田長青抓獲。
6、前科證明,證明被告人田長青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2004年12月2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7、釋放證明,證明被告人田長青于2006年12月15日減刑釋放。
8、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明該案的破獲情況。
9、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及附件,證明焦作市公安局網(wǎng)絡警察支隊于2009年8月13日對被告人田長青的874858010的QQ空間依法進行勘查時制作。經(jīng)勘查,發(fā)現(xiàn)該QQ空間創(chuàng)建于2008年5月8日,其中個人“日志”中有法輪功的文章3篇和有關“法輪功”的視頻文件2個,并且該QQ空間未設密碼,其中的邪教信息可以讓網(wǎng)民任意瀏覽。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長青在明知國家將法輪功定為邪教并明令取締的情況下,仍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破壞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長青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確認。被告人田長青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田長青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三)、(五)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長青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案中,從凌晨抓捕夢中的李秀紅,到今天將其送到法庭進行審判,不管從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是違法的。大家不妨想一下,一個中年家庭主婦,有著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只因為她是法輪功信仰者,就隨時有可能被抄家,隨時有可能被抓走,而且事前不需要任何法律手續(xù)。在法治中國的今天,這是一個多么可怕的現(xiàn)象,但又是一個似曾相識的現(xiàn)象。文革已過去多年,但這種現(xiàn)象猶讓許多人惡夢連連。
現(xiàn)本辯護人根據(jù)案件事實和我國現(xiàn)行法律,發(fā)表被告人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具體辯護意見。
一、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
信仰自由由來已久。從歷史上看,可追溯到古羅馬的《米蘭敕令》,它以法律的形式首次規(guī)定了,信奉各種宗教都享有同樣的自由,不受歧視。到1948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言》第18條規(guī)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1987年11月,聯(lián)合國大會又通過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再次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壓制,而有損其選擇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我國也立法保障信仰自由,現(xiàn)行《憲法》莊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所確認的宗教自由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⑴宗教自身的自由,即宗教教義本身享有存在、發(fā)展和交流的自由;任何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受法律同等的對待和保護。⑵信仰者的自由,即公民享有對宗教的選擇和信仰的自由。信仰是人意志的自由選擇,信仰者自主選擇信仰,不受任何干涉。⑶政教分離,互不干涉的自由。政府不干涉宗教,宗教不插手政治。國家尊重并保障公民心中的神,但禁止國家機關有神,防止宗教染指公權力。
不管法輪功也好、道家也罷、或是佛教、或是基督教,他們都應當是合法的,并且是平等的。不管是哪種宗教,哪種學說,哪種理論,哪種思想,不管他是先進的,還是落后的,甚至是所謂的封建迷信,只要不損害他人的正當權益,不損害公共利益,法律就應該維護他,并給予他們平等的地位,保障他們正常的活動。至于某些離經(jīng)叛道的教義,可通過學說爭鳴和評論批評等手段,由社會輿論和公共道德來制約和糾正。正如美國人杰弗遜所說:“真理是偉大的,如果讓她自行其道的話,必然會盛行于世。真理是謬誤的克星,她無所畏懼,所向無敵,惟有害怕人們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論爭和思辯;當批判被允許自由進行的時候,謬誤也就沒什么可怕了。”
二、宗教信仰的行為無罪
被告人李秀紅作為一名信仰者,何罪之有?他的行為既沒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權,也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chǎn)權。既不偷,也不搶,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憑什么抓她、判她?!信仰無罪。公訴人員起訴她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請問她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何在?她究竟破壞了哪部法律?一個普普通通的中年家庭主婦,又有什么能力破壞法律實施?!
三、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處罰依據(jù)是違憲的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宣布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發(fā)布取締法輪功的通告。1999年10月26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專訪,稱“法輪功是邪教”。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發(fā)表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名出臺“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出臺“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頒布“關于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上文件均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規(guī)定,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定案的依據(jù)?!读⒎ǚā返?條第(五)款規(guī)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來規(guī)范。其他任何機關、任何個人都沒有權力處置公民的人身自由。另根據(jù)1981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guī)定司法解釋只能就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不許違背法律規(guī)定而曲解法律,更不準擴權變相制定法律。而兩高的司法解釋,明顯擴大了刑法的適用范圍,是假借司法解釋之名而行立法之實,屬越權行為,違法、違憲。
四、本案當中的具體違法情節(jié)。
1、深夜抓捕李秀紅,嚴重侵犯李秀紅的人身權。根據(jù)案件資料和庭審情況表明,辦案人員事前沒有獲得任何犯罪線索,就私闖民居,抓捕民婦,嚴重違反了我國法律,侵犯了李秀紅的人身權。
2、辦案人員沒有辦理搜查證,深夜搜查李秀紅的家,嚴重侵犯了李秀紅的隱私,構成非法搜查罪。根據(jù)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023-06-21 06:38:14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使被害人貽誤病情死亡或者其他致人死亡的行為。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023-06-20 15:55:27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了其他目的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
邪教 2023-06-20 15:55:21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邪教大多是以拯救人類為幌子,散布迷信邪說,且通常有一個自稱開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結社的組織形式控制群眾,一般以不擇手段地斂取錢財為主要目的。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2015-08-03 11:47:41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的行為。
有組織犯罪 2015-06-04 17:59:32
廣義的有組織犯罪和狹義的有組織犯罪,即一般的有組織犯罪概念和典型的有組織犯罪概念,所謂廣義的有組織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實施的一切有組織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團。狹義的有組織犯罪即通常人們所說的“黑社會”。有組織犯罪,是當今國際社會公認的一種最高級犯罪形態(tài),聯(lián)合國大會宣稱其為“世界三大犯罪災難”之一。有組織犯罪在世界范圍內(nèi)都是一種歷史現(xiàn)象,不屬于現(xiàn)代犯罪或新型犯罪。
會道門 2015-02-06 14:57:24
會道門是“會門”和“道門”的合稱。道門誦經(jīng)拜神,制造和傳播迷信邪說,迷信色彩極為濃厚。會門最初是以兵器種類命名的,偏重吞符念咒,練功習武,據(jù)地自保。經(jīng)過長期發(fā)展,其組織名目多達數(shù)百種。由于各類會、道、教、社大肆泛濫,混合生長,多名、重名和改名屢見不鮮。新中國建立后將其統(tǒng)稱為會道門。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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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拘后第一時間委托刑辯律師會見,可以了解詳細案情,有針對性制定辯護策略,也能給被關押的當事人講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讓他在接受審訊時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guī)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涉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會被予以懲處。
依照法律規(guī)定,構成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法定刑3-7年,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7年以上或者無期,情節(jié)較輕的3年以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構成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法定刑3-7年,情節(jié)特別嚴重7年以上至無期,情節(jié)較輕的3年以下。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涉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法定刑3-7年,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7年以上或者無期,情節(jié)較輕的3年以下。